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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啦:延长“律师实习期”,有无必要?

2020-10-27| 发布者: 郑州信息港| 查看: 135| 评论: 1|文章来源: 互联网

摘要: 近日,有人建议说要将实习期延长至2年,理由是“律师职业的特点,在较短实习期内,实习律师对有关业务技能......

  近日,有人建议说要将律师实习期延长至2年,理由是“律师职业的特点,在较短实习期内,实习律师对有关业务技能、行业管理、行为规范、职业道德和执业心态还不能完全掌握、了解和适应,实习时间过短,不利于实习律师成长,也不利于行业发展”。

  建议出笼,遭到广大实习律师群体的严重吐槽,谈谈我的看法。律师啦,设置律师行业准入门槛是必要的

  的确,律师是实践性比较强的工作,不仅需要精通法律知识,还要积累执业经验。律师的工作,涉及当事人的生命、自由、财产权利,稍有不慎就会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,所以《律师法》要求律师必须“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”,做到勤勉尽责。

  因此,《律师法》规定,申请律师执业证,需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,并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等条件。很多地方的律师协会也制定了相应的规范,例如实习律师不能独立办案等。

  如果律师行业不设置相应的准入门槛,就会导致执业水平、执业能力参差不齐,确实不利于行业的整体发展。▶律师行业准入应当设置什么样的门槛

  目前,除学历、职业资格、实习等方面的要求外,各地律师协会都增加了申请执业资格证的培训、面试程序。这些条件的设置,从制度设计的层面来看,无可厚非。通过实习、培训、面试,对拟进入律师行业的人员综合能力进行评价,也是必要的。同时,这种评价体系做到完全的客观,也是不容易实现的。

  例如,执业能力的考核,有什么客观标准?以案件的处理结果论?但你不允许实习律师独立办案,有些地方的法院连实习律师去立案都不可以。另外,案件的处理结果最终由法院决定,且影响一个案件结果的因素太多,如何以此评价实习律师的执业能力?在这方面,我认为应该增大指导老师的评价权重。

  所以,广大实习律师应当对现有制度框架保持一个容忍的态度,但个别刁难行为,的确不应该存在,律师协会的相关工作确实也有改进的空间。▶不赞成延长实习期 应考虑可行的准入条件

  实习律师的1年期限是法定的,立法之所以确定为1年的期限,当时是有立法调研基础的。

  实践中,1年的实习期能够保证实习律师达到“红本”律师的相应要求?我看,实习2年、3年、4年,都很难说。拿到“红本”的律师,执业能力、执业水平就一定强吗?刚拿到执业证还不到一年,就因为一个刑事案件进监狱了,说明什么问题?

  所以,律师的执业能力、执业水平,绝不是设置一个实习期间就能解决的问题。

  律师的实习期限,不仅要考虑到是否合理的问题,还应当照顾到广大实习律师面临的现实问题。

  例如,在北京申请执业的律师,首先要把档案调到北京,三个月社保后才能申请实习。按照要求实习满1年(期间要培训),然后申请面试,通过后才能发证。目前因申请执业人员较多,通常排队要3个月以上。最终,2年能拿下“红本”都算快的。要知道,北京这样的城市,2年的生活成本是多少?

  如果律师实习期延长到2年,那么加上其他的程序要求、事务性要求,3年或4年才能拿到“红本”都是有可能的。年轻人能如何承受4年、5年的生活成本?

  至于实习律师的待遇问题,因为确实存在能力不足和缺乏经验的问题,要求太高的待遇也不现实,所谓“廉价劳动力”之说我也不赞同。如果说“廉价”,那我们这些“老律师”也是这样走过来的。

  2006年我带着“红本”来北京工作,老板每月给我2000元“生活费”,每个月发工资的时候,都是老板把我叫到办公室,从抽屉里拿出一个信封扔到桌子上给我,我每次都能想起孔乙己排出几文大钱的画面。最惨的是,我来北京,口袋里只有800元钱。当然,我干了三个月,就把老板解雇了,后来也经历了大致三年的艰难的岁月才度过困难期。

  也就是说,提高实习律师的执业能力、执业水平,这本身就不是1年实习期能够解决的问题,因此延长实习期毫无意义,现有的1年实习期我认为并无不当。实习期久拖不决,迟迟拿不到红本,不能独立办案,那如何生存?

  因此,应该让符合条件的实习律师顺利的拿到“红本”,让其可以独立办案,解决生存问题,但对于法律关系复杂、标的较大的案件,可以做出限制条件,或者给予建议,必要时由风控部门给予提示风险。

  具体的限制条件可以有律师事务所进行把控,例如标的100万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,可以独立处理,但被告人众多、案情复杂的刑事案件,律师事务所可建议承办律师与他人合办。当然,利益分配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。

  我这里仅仅是举例子,具体的限制条件、期限可以广泛讨论。作出限制的目的是让刚刚执业的律师从简单案件做起,一方面能积累经验、逐步成长,另一方面也能有收入以维持生存。

  实习律师、刚刚执业的律师对这方面也不必声讨,即便你千辛万苦通过独木桥考进法院、检察院,能第二年就当法官吗?还是需要从书记员、法官助理做起,最后才能走上法官岗位。在发达国家,年轻律师可能要做数年的案头工作才能获得出庭律师的资格,这是符合经验法则的。

  当然对于从事多年审判、检察事务工作的辞职法官、检察官,以及具有其他法律职业经验的人员,可以考虑适当放宽限制条件。总之,现有的1年实习期限并无不当,延长没有必要。

  实习期的设置和考核,不仅要考虑实习效果,还要关注实习律师面临的现实问题。任何制度设计,都要以服务为基本出发点,而不是把眼睛只盯在“管理”上面。律师准入不设限是不可能的,但限制条件需要科学,合理,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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